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共同出資,設立北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住 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局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