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現代物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安平絲網物流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現代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和本縣所有在物流中心經營的絲網物流企業,信息服務企業,及外地絲網物流企業辦事處等自愿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商業道德;代表會員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加強行業自律,拓展、集中整合絲網物流資源,培育絲網物流需求市場,共同推進絲網物流經營管理技術與水平的提升,為政府、為社會、為企業和所有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為建立和完善安平絲網物流產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平縣交通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平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上級相關協會的業務指導與合作。
第五條:本協會地址:安平縣絲網產業基地現代物流中心。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履行并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自律、代表及協調的職能。業務范圍包括:
①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貫徹當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正當愿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② 參與擬訂本縣絲網物流業發展規劃,行業政策法規的制修訂,探索絲網物流管理模式,培育和建立絲網物流市場體系,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③ 組織行業培訓、考察、技術咨詢、表彰先進、交流經驗、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
④ 依據本協會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行業質量規范、服務標準,及其它有關規定。
⑤ 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于違反本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范、服務標準,損壞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可以采取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⑥ 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接受委托參與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系,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⑦ 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絡,推動絲網物流企業之間,研究和規劃部門以及絲網物流軟件開發機構之間的協調、交流和合作。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服務。
⑧ 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于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⑨ 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托及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 依法注冊、守法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② 擁護本協會章程;
③ 自愿加入本協會;
④ 無重大不良記錄。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① 提交入會申請書;
②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③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①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②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③ 優先享用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信息、資料;
④ 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⑤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①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② 依法誠信經營,遵守職業道德,認真遵守執行本協會制定的行規行約;
③ 積極完成協會委托和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④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⑤ 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經常和協會保持聯系;
⑥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自本會接到會員退會申請之日起,即告退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確定協會宗旨、工作方針、任務,制定和修改絲網物流業的行規行約。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計、決算報告。
(五)推選名譽會長和協會顧問。
(六)選舉和罷免理事。
(七)決定本會的終止和清算工作。
(八)決定本會其他有關重大工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不定期會議。定期會議即會員大會年會,于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會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并于開會日的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全體會員。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
第十八條: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本協會可根據需要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專家擔任協會名譽會長、顧問,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 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其職。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任職數額按本協會會員適當比例設置。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應當遵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本協會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本協會名譽會長、顧問。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5. 制定年度預算、決算報告。
6. 制定章程修改方案。
7.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8.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9.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會和實體機構。
10.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11.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2. 制定本協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13. 制定會費收費標準。
14. 會員代表大會授予其它職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設秘書長一名,由常務副會長兼任;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二十七條: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本協會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2.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理事會決議。
3. 全面負責本協會的日常行政工作和業務活動。
4.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會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5. 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會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6. 決定辦事機構、分會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7. 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指定一名副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業務領導能力。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閉會期間,本協會的重要事項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秘書長召集。
第六章 經費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1. 會員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必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規定編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報告,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根據需要可以修改章程。
第三十七條: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1. 由理事會制定章程修改方案。
2. 會員代表大會做出修改章程的決議。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于 2010 年 7 月 28 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